中國觀賞園藝落后于歐美等發(fā)達國家是不爭的事實。近幾年,我國雖然也不斷涌現出一些植物新品種,但其數量和質量與發(fā)達國家相去甚遠。究其原因,是由于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體系不完善造成的。黨的十八大提出要大力推進我國生態(tài)文明建設,而建設美好人居環(huán)境和美麗中國需要豐富的植物材料。在此大環(huán)境下,加強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力度更顯迫切。
當前,因行業(yè)從業(yè)人員新品種保護意識薄弱、維權機構缺少、新品種授權不嚴及專業(yè)分工不足等原因,我國植物新品種的選育推廣受到嚴重制約。筆者建議從政策和市場兩個層面、采取七項措施來加強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
第一,加強宣傳及普及教育,增強育種者、生產者、經營者對植物新品種保護的認識和意識
1.建立完善新品種數據庫,加強數據庫管理,以便育種者、種植者及經營者及時知曉已有的新品種。
目前,各國授權的植物新品種可以通過UPOV網站查詢,我國的還可以通過國家林業(yè)局和農業(yè)部網站查詢。但目前在UPOV網站上僅能查詢到我國2012年5月以前國家林業(yè)局授權的384件植物新品種,而沒有農業(yè)部授權的植物新品種;在國家林業(yè)局網站公布的林業(yè)植物新品種也僅停留在2008年及以前授權的品種。
我國植物新品種數據庫亟待加強管理和及時更新,讓廣大育種者、種植者以及經營者知曉已經授權的植物新品種,使育種者避免重復勞動,及時調整育種方向,也減少種植者和經營者由于不知情而侵犯品種權。
2.通過行業(yè)協(xié)會網站、期刊,農村教育等途徑,宣傳普及植物新品種保護知識,積極報道新授權的植物新品種。
宣傳新品種優(yōu)勢以及其在市場中的推廣潛力;大力宣傳侵犯品種權應受到的處罰,警示生產者和經營者在選擇品種時留心侵犯他人品種權;宣講我國新品種申請及審批流程,以及我國新品種受到侵權時的維權途徑和維權方式。
第二,完善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減少植物新品種侵權漏洞
我國目前施行的《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是依據UPOV公約1978文本而制定的,其中有一定的漏洞。我國應積極汲取UPOV公約I991文本的精華,結合我國現狀,建立有中國特色的品種權保護制度。
1.改變植物新品種保護法規(guī)操作性不強的現狀,不給侵權者留下法律空子。
我國現有的《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規(guī)定,管理部門在查處侵權案件時,主要實行書面審查,不夠嚴謹,難以真正維護品種權人的合法利益,打擊了育種者的積極性。
2.擴展受保護的植物種類和種權范圍,改進權能設置上的有限性。
首先,受保護的植物種類有限。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規(guī)定,授權品種必須在植物分類上屬于國家公布的受保護的植物范圍以內,但我國目前所保護的植物的屬或種實際只占全部植物分類很小的一部分。
其次,我國品種權的保護范圍窄。對于品種權范圍,我國只規(guī)定了對植物新品種的繁殖材料進行保護,但對收獲材料及其直接產品、派生品種、類似品種以及需要反復利用等復雜技術手段進行繁育的品種如何保護幾乎不涉及。另外,我國品種權的權能設置相對單薄?!吨参镄缕贩N保護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不得為商業(yè)目的生產或者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即在品種權的權能設置上排除了出口進口存貨等方面。
以上問題導致留下了不少的立法空白,易讓侵權者鉆法律漏洞。我國應向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做得較好的歐美國家學習,擴展植物新品種保護范圍,如荷蘭品種權人的權利范圍不僅包括生產、繁殖、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還包括加工、提供出售、進出口和期貨以及收獲物和派生品種。
3.合理處理新品種保護中的農民特權問題,填補不法經營者利用農民侵犯品種人權益的漏洞。
荷蘭等農業(yè)發(fā)達國家規(guī)定,農民特權僅適用于馬鈴薯和谷類,且種植面積低于15公頃的農民才給予豁免。而我國農民特權適用于所有受保護的種屬,但并不是所有的種屬都能讓農民受益。如觀賞植物新品種,農民很難發(fā)現并取得繁殖材料,也很難成規(guī)模地生產并成功將其銷售,反而讓不法經營者利用農民特權,背后操縱農民生產擴繁新品種,自己獲取大量的經濟效益,侵害了品種權利人的權益而不受懲處。我們應該考慮在不損害農民權益的前提下,對農民特權加以限制,在保證農民利益的同時,保護育種者的品種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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