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將出臺新條例實施最嚴濕地保護 違規(guī)最高罰10萬
江蘇濕地資源豐富,濕地面積達282.2萬公頃,約占全省國土面積的四分之一。5月23日,揚子晚報記者獲悉,《江蘇省濕地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據記者了解,該條例正式出臺后,將為我省實施最嚴格濕地保護提供法律依據。
據記者了解,草案第三十六條列出了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禁止在濕地內從事的八項活動。(一)開(圍)墾、填埋濕地;(二)挖砂、取土、開礦、挖塘、燒荒;(三)引進外來物種或者放生動物;(四)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以及魚類洄游通道;(五)獵捕野生動物、撿拾鳥卵或者采集野生植物,捕撈魚類或者其他水生生物;(六)取用或者截斷濕地水源;(七)傾倒、堆放固體廢棄物、排放未經處理達標的污水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八)其他破壞濕地及其生態(tài)功能的行為。在法律責任部分,草案寫到,違反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擅自進行開(圍)墾濕地、挖砂、取土、開礦、燒荒、捕撈等活動的,其他法律、法規(guī)未規(guī)定處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破壞或者擅自改變濕地保護界標的,由界標所在縣(市、區(qū))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未經批準擅自改變濕地用途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處非法改變用途濕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臨時占用濕地期限屆滿后,逾期未恢復的,處以未恢復濕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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