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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澤花農(nóng)狀告北林大教授剽竊(圖)
■法庭上林大教授辯稱 此“傲霜”非彼“傲霜” 在昨天的庭審中,被告教授成先生多次提到他和趙弟軒的父親是多年的朋友,在其父親的安排下趙弟軒也在他的手下工作過兩年,即使分坐在原被告席上,成教授也多次“弟軒、弟軒”地稱呼原告。 對于趙弟軒的起訴,成教授稱他不同意趙弟軒的訴訟請求,并稱趙氏父子因為在雙方合作辦公司過程中,有些非分要求沒有得到滿足才起訴“傲霜”的品種權。成教授說,趙弟軒所起訴的“傲霜”根本不是申報成國家植物新品種的“傲霜”。為此成教授搬出了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說:“植物新品種,是指經(jīng)過人工培育的或者對發(fā)現(xiàn)的野生植物加以開發(fā),具有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和穩(wěn)定性并有適當命名的植物品種�!薄鞍了毙纬删哂兄R產(chǎn)權的植物新品種,全部是由他本人及其課題組完成的。成教授說,國家林業(yè)局是唯一有權命名植物新品種的機構,花卉協(xié)會作為民間組織無權命名植物新品種。 此外,成教授承認“傲霜”牡丹的種苗來自山東菏澤趙弟軒的苗圃,并稱“傲霜”種苗是世紀牡丹園藝公司購買引進的,屬于世紀牡丹園藝公司的財產(chǎn)。他作為世紀牡丹園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從公司基地移走“傲霜”進行研究合理合法。 成教授還稱,作為世紀牡丹園藝公司與北京林大的合作項目,“傲霜”牡丹植物新品種是北京林大以成教授為主導的“863計劃”牡丹新品種選育與產(chǎn)業(yè)開發(fā)課題組的科研成果之一。通過課題組的開發(fā),使“傲霜”達到了申報植物新品種的要求。最終之所以把趙弟軒列為培育人之一,是因為趙弟軒曾在北京參與了“傲霜”的部分培育和開發(fā)工作。 北京林大認為,成教授培育“傲霜”是職務行為,所以“傲霜”的植物新品種權應該屬于北京林業(yè)大學。
編輯:Aggi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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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wǎng)友評論(調用5條) 更多評論(5)
第 5 樓 ![]() 先培育,穩(wěn)定,再申報,不更好嗎?我覺得應該品種權人是直弟軒,別人也知道申報,要不,怎么會那么留意呢? 第 4 樓 ![]() 我們國家發(fā)明了很多技術,但是美國人申請了我們發(fā)明的技術的專利。 第 3 樓 ![]() 也許成教授不申報的話,該品種現(xiàn)在還不是新品種。申報的客觀好處是我國的牡丹新品種保護增加了新的一員。至于品種權及其獲益我認為雙方可以協(xié)商,建議照顧農(nóng)民兄弟! 第 2 樓 ![]() ![]() 沒錯,一句話就表明了一切。 第 1 樓 ![]() 法官:原被告都承認是趙弟軒發(fā)現(xiàn)并首先培育出了200余棵“傲霜”,為什么北京林業(yè)大學申報了“傲霜”的植物新品種權? 林大律師:我認為誰先申報就是誰的。--------有點赤裸裸啊,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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