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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觀用地下水 擬最高罰三萬
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修改稿——— 小區(qū)、單位景觀用水,清潔等市政用水,不用再生水而取自來水或地下水的,擬最高處罰三萬元。 今天上午,市人大常委會聽取《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審議報告,其中對再生水利用提出修改意見。重點行業(yè)企業(yè)有望“強制”使用再生水。 根據(jù)條例規(guī)定,本市生態(tài)環(huán)境用水應當優(yōu)先使用雨水和再生水,嚴格限制使用地下水和自來水為城市景觀水體補水。在再生水輸配管網覆蓋范圍內,園林綠化、環(huán)境衛(wèi)生、工程施工等用水必須使用再生水。 其中,小區(qū)、單位景觀用水和市政用水“點名”禁用自來水和地下水,只要具備再生水條件,都應當使用雨水和再生水。 而違規(guī)使用地下水或自來水進行景觀水體補水的,將被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最低一萬、最高三萬元的罰款。 此外,條例顯示,本市還將建立再生水利用的監(jiān)測和預警系統(tǒng)。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對該條例的審議報告中,對再生水利用著重提出修改意見。 首先是各級政府統(tǒng)籌安排建設公共再生水設施,編制排水和再生水規(guī)劃,擴大再生水輸配管網的覆蓋范圍。 其次,重點行業(yè)的企業(yè),具備再生水利用條件的,應當將再生水用量納入其用水指標。無正當理由未使用再生水,逾期不改正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將核減其用水指標。 其他內容 水污染受害人有望獲法律援助 因水污染受害的公民,將得到保護和援助。水污染事故的受害人由于受經濟條件、監(jiān)測技術、專業(yè)知識等限制,在訴訟中往往處于不利地位。 市人大委員會認為,環(huán)境保護部門和法律援助機構應在水污染侵權案件中,對受害人給予支持。 因此,條例修改稿中增加,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有關社會團體,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在確定污染源、污染范圍及污染造成的損失等調查方面,為當事人提供支持。 而經濟困難的公民因水污染受到損害,可納入法律援助的范圍。 在飲用水水源地游泳釣魚最高罰500元 根據(jù)該條例,裝載有毒有害物質的車輛禁止駛入水源地保護區(qū);區(qū)域內禁止從事水上旅游、游泳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動。 在水源保護區(qū)組織水上旅游的,或從事網箱養(yǎng)殖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qū)內游泳、垂釣的,將被處最高500元的罰款。 地下水質惡化將限采 地下水也在該條例中得到更好的保護。因過量開采地下水導致水質惡化的,應向市政府上報,并采取措施,停止或者限制開采地下水。
編輯:linli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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