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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模式的應用方法
項目管理是指項目的管理者在有限的資源約束下,運用系統(tǒng)的觀點、方法和理論,對項目涉及的全部工作進行有效地管理,即從項目的投資決策開始到項目結束的全過程進行計劃、組織、指揮、協(xié)調、控制和評價,以實現項目的目標。項目管理適用于投資巨大、關系復雜、時間和資源有限的一次性任務的管理方法。近代項目管理學科源于50年代,從60年代起,國際上許多人對于項目管理產生了濃厚的興趣。目前有兩大項目管理的研究體系,即以歐洲為首的體系———國際項目管理協(xié)會(IPMA)和以美國為首的體系———美國項目管理協(xié)會(PMI)。在過去的30多年中,他們都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為推動國際項目管理現代化發(fā)揮了積極的作用。近幾年來,隨著全球一體化的發(fā)展,人們對項目管理的呼聲越來越強烈,同時專業(yè)界的活動也日益頻繁。我國自60年代華羅庚教授等數學家在全國推廣統(tǒng)籌法開始了項目管理的研究與應用,而真正稱得上項目管理的開始應該是利用世界銀行貸款的項目———魯布革水電站。1984年在國內首先采用國際招標,實行項目管理,縮短了工期,降低了造價,取得了明顯的經濟效益。近年來,一些比較先進的建筑工程公司,為了適應項目建設大型化、一體化以及項目大規(guī)模融資和分散項目風險的需要,推出了一些成熟的項目管理模式,研究這些管理模式對于探索符合我國基本建設客觀規(guī)律的管理體制,有效地實施建設項目的進度、費用和質量,獲得最佳的投資效益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但也毋需諱言的是,在我國的工程管理體制中還存在不少弊端,有些工程項目管理在許多方面都已不適應現實的需要。一、當前我國工程項目管理的弊端 1、投資管理體制出現諸多弊端,制約咨詢業(yè)發(fā)展。我國工程建設領域的投資主要來源于國家、地方政府和公有制企事業(yè)單位,各級政府在項目建設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為體現項目的重要性,保證項目實施的順利進行,項目法人的領導班子大多由各級行政領導和主管部門負責人組成,項目法人責任制實質上還是“廠長、經理負責制”加“工程指揮部制”,投資體制仍帶有濃厚的行政色彩和極強的計劃性。這種體制導致工程咨詢業(yè)顯得多余,也易出現“高投資、低效益,高積累、低發(fā)展”的現象。 2、機構臃腫,層次重疊,管理人員比例失調,影響管理效能和工作效率。本來監(jiān)理單位能夠負責工程的全面監(jiān)督與管理,而項目法人下面又設立項目經理管理班子,這不僅導致了機構膨脹,而且增加了一筆不少的建設單位管理費,背離了降低成本的要求。此外,在《關于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暫行規(guī)定》中,由項目法人聘任的建設項目經理具有從初步設計到項目后評價的管理職權,并負責組織工程建設實施和控制工程投資、工期與質量,這與監(jiān)理方的權限產生了很大的重復。這些都嚴重影響了工程管理效能和工作效率。 3、職工隊伍結構失衡,素質不高,難以適應建筑業(yè)發(fā)展的需要。目前我國現有的設計單位多為綜合性設計單位,包含著建筑、結構、機電等多專業(yè)工種,大都組織龐大,少則上百人,多則上千人,這些設計單位遠遠不能適應目前國際流行的以設計為龍頭的總承包體制。小而專、大而強的承包單位和項目管理公司不多。由于管理模式、水平的差距,使得國內工程項目管理市場拱手讓給國外公司,如魯布革水電站、小浪底水電站、大亞灣水電站、深圳地王大廈以及北京、上海、廣州等地的許多大型項目的項目管理基本上是被歐美國家的項目管理公司或項目咨詢公司所包攬。 4、有法不依,無法可依。建筑市場不規(guī)范現象令人堪憂,一些建設主體受經濟利益的驅使,處處鉆空子,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在湖南衡陽發(fā)生的113大火案,被燒的大樓就有違章操作。此外,有關工程項目管理的法規(guī)不健全,導致有些項目無法可依,只能靠政府特批,易出現腐敗。 工程項目管理模式的使用為了適應現代工程項目管理的特點和要求,現代工程項目管理模式必須創(chuàng)新,必須從系統(tǒng)工程的要求、高知識和高技能的要求、專業(yè)化和社會化的要求等來選擇工程項目管理的模式。 1、設計—招標—建造模式,(Design/Bid/Build簡記DBB模式)這是一種傳統(tǒng)模式。 采用這種方法時,業(yè)主與設計機構(建筑師/工程師)簽訂專業(yè)服務合同,建筑師/工程師負責提供項目標設計和施工文件。如為業(yè)主準備合同文件,協(xié)助業(yè)主進行競爭性招標。在業(yè)主與承包商之間建立一種內在的對立關系。在設計機構的協(xié)助下,通過競爭性招標將工程施工任務交給報價和質量都滿足要求且最具資質的投標人(總承包商)來完成。在施工階段,設計專業(yè)人員通常擔任重要的監(jiān)督角色,起著業(yè)主代理人的作用,在業(yè)主與承包商之間建立溝通的橋梁。由于業(yè)主選擇建筑師/工程師都是他了解和信賴的,其地位相當于業(yè)主的咨詢師和受托人,所以業(yè)主與建筑師/工程師之間比較容易合作。建筑師/工程師與承包商之間是工作關系,且承包商必須經常接受并服從建筑師/工程師發(fā)布的指令,因此,兩者之間存在著潛在的對立關系。可見,參與項目的三方即業(yè)主、設計機構(建筑師/工程師)、承包商在各自合同的約定下,各自行使自己的權利和履行著義務。這種模式可以使三方的權、責、利分配明確,避免了行政部門的干擾。由于受利益驅使以及市場經濟的競爭,業(yè)主更愿意尋找信得過、技術過硬的咨詢設計機構,這樣具有一定勢力的設計咨詢公司應運而生。我國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種傳統(tǒng)設計—招標—建造模式適合我國國情。但這種模式在項目管理方面的技術基礎是按照線性順序進行設計、招標、施工的管理,建設周期長,投資成本容易失控,業(yè)主單位管理的成本相對較高,建筑師/工程師與承包商之間協(xié)調比較困難。 2、設計—建造—交鑰匙模式。 這種模式要求業(yè)主只需選定唯一的實體負責項目的設計與施工。一般來說,該實體可以是大型承包商,具備項目管理能力的設計咨詢公司,或者是專門從事項目管理的公司。承包商應按照雇主的要求,負責工程的設計與實施,包括土木、機械、電氣等綜合工程以及建筑工程。這類“交鑰匙”合同通常包括設計、施工、裝置、裝修和設備,承包商應向雇主提供一套配備完整的設施,且在轉交“鑰匙”時即可投入運行。這種模式主要有兩個特點:(1)具有高效率性。一旦合約簽訂以后,承包商就據此進行施工圖的設計,如果承包商本身擁有設計能力,就促使承包商積極地提高設計質量,通過合理和精心的設計創(chuàng)造經濟效益,往往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果承包商本身不具備設計能力和資質的,就需要委托一家或幾家專業(yè)的咨詢公司來做設計和咨詢,承包商作為甲方的身份進行設計管理和協(xié)調,使得設計既符合業(yè)主的意圖,又有利于施工和節(jié)約成本,使得設計更加合理和實用,避免了兩者之間的矛盾。(2)責任的單一性。從總體來說,建設項目的合同關系是業(yè)主和承包商之間的關系,業(yè)主的責任是按合約規(guī)定的方式付款,總承包商的責任是按時提供業(yè)主所要的產品。承包商對于項目建設的全過程負有全部的責任,這種責任的單一性避免了工程建設中各方相互矛盾和扯皮,也促使承包商不斷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通過科學的管理創(chuàng)造效益。相對于傳統(tǒng)的管理方式來說,承包商擁有了更大的權利,它不僅可以選擇分包商和材料供應商,而且還有權選擇設計咨詢公司,但最后需要得到業(yè)主的認可。這種模式解決了機構臃腫、層次重疊、管理人員比例失調的現象。 3、BOT模式。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造—運營移交模式。這種模式是80年代國外興起的一種依靠私人資本進行基礎設施建設的一種融資和建造的項目管理模式,或者說是基礎設施國有項目民營化。它是指東道國政府開放本國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市場,吸收國外資金授給項目公司以特許權,由該公司負責融資和組織建設,建成后負責運營及償還貸款。在特許期滿時將工程移交給東道國政府。我國有一些基礎設施項目已經或將要采用此方式。這對于解決基礎設施瓶頸矛盾、緩解資金緊張以及加快經濟發(fā)展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利用BOT投資方式發(fā)展基礎設施的優(yōu)點有:有利于引導外資向基礎產業(yè)合理傾斜,使之真正取得一種規(guī)模經濟效益;有利于在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中引進先進的技術和管理方法;有利于改善利用外資的結構;有利于提高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效率;有利于解決目前面臨的基礎設施不足與建設資金短缺的矛盾;有利于在不影響政府所有權的前提下,分散基礎設施投資風險;有利于幫助基礎設施使用者樹立有償使用的新觀念,實現基礎設施建設的良性循環(huán)。當前我國推行BOT投資方式的優(yōu)勢是政府信用等級較好。當項目東道國政府愿意為項目的某些風險提供擔保時,貸款銀行就會關心該國的信用等級和社會形勢是否穩(wěn)定,擁有較高信用等級的國家,其發(fā)展BOT項目的機會就多,成功率就大。由于我國經濟發(fā)展很快,增長速度居世界第一,信守合同,因此國際資信評級還是很高的。但我國存在許多不利的因素。我國正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時期,目前各種經濟法規(guī)尚不夠完善,要推行BOT投資方式,就必須采用特批的形式,沒有完整的法律可依,外商對此有較多顧慮。此外,BOT項目一般經營期都在二三十年,通貨膨脹的風險很大。由于BOT項目的營收絕大多數是東道國的貨幣,如果出現過度的通貨膨脹和大幅波動的匯率,即使當地政府愿意為項目提供保護,投資者也會猶豫不決。以上三種工程項目管理模式,各有千秋。當前使用傳統(tǒng)的設計—招標—建造模式,更適合我國轉型時期的特點。但有條件的使用設計—建造—交鑰匙模式,政府有關部門應大力扶持,并為這種模式的推廣提供政策支持。BOT模式雖然我國在目前無法全面實施,但為了更好地迎接WTO的挑戰(zhàn),我們必須盡快做好有關法規(guī)的配套工作,為有實力的工程公司增強國際競爭力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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